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印發《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示范管理辦法》。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示范工作以促進知識產權有效保護和規范管理為目標,每年培育認定一批線上線下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示范帶動更多市場主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工作,提高消費者滿意度,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管理辦法》由總則、實施程序、組織實施和管理、附則四章組成。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將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任務:指導市場經營管理主體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能力,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滿意度。
以下為《管理辦法》全文。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示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決策部署,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創建示范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工作要求,做好納入第三批全國創建示范活動保留項目的管理工作,加強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促進線上線下市場融合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是指已批準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名單的商品交易市場,通過重點培育建設,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在推動提升市場相關方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管理能力,促進商品交易市場建立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制等方面具有示范標桿作用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示范工作以促進知識產權有效保護和規范管理為目標,每年培育認定一批線上線下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示范帶動更多市場主體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工作,提高消費者滿意度,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四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任務:指導市場經營管理主體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能力,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滿意度。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指導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的培育指導、認定和復查工作。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地區市場的推薦、日常管理、具體指導和認定初評工作。
第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示范工作按照自愿申報、擇優推薦的原則開展,包括培育申報、評價認定、資格復查、動態管理等程序。
第七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線上線下商品交易市場均可申報參與培育工作;已參與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工作的市場培育期滿后可申請認定;已認定及2022年之前通過續延審查的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均需參與復查工作。
第八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對象給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導、培訓引導等措施。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一節 申報培育程序
第九條 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申報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報主體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經營管理的線下商品交易市場應具有固定經營交易場所。線上商品交易市場應為符合《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
(二)在市場所在區域或所在行業具有較大規模及影響力(包括市場規模、年度成交額、經營者數量等);
(三)具有知識產權保護基本管理制度,市場相關方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強;
(四)申報主體能夠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人員、經費、信息等方面資源和支持。
第十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通知,負責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申報推薦工作,指導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自愿申報,并填寫培育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培育申報材料包括:
(一)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申報表;
(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管理制度證明材料;
(三)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成果證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由線下商品交易市場所在區域、線上商品交易市場注冊地所在區域省(區、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核,在符合申報要求基礎上,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保護基礎好、保護需求強、保護能力好、保護意識強,在制度規范、管理機制、宣傳保障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商品交易市場,并按規定將申報材料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既有線下實體、又有線上平臺的商品交易市場,應由線下市場所在區域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各省(區、市)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根據申報材料及評審意見,綜合考慮市場影響力、經銷商品或主營產業的知識產權類型、侵權行為的易發性以及各地實際工作基礎,兼顧東中西部發展平衡,遴選確定培育市場名單,批準符合條件的市場開展培育工作。
第十四條 培育期原則上為1年。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加強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批準培育后,省級知識產權局指導各市場制定工作計劃并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工作計劃在培育期間內達到認定考評指標要求。
第二節 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的條件:
(一)市場經營管理主體知識產權保護目標和方針明確,已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章制度;
(二)已建立或明確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熟悉知識產權業務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三)已建立并有效實施經營管理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管理制度、商品日常檢查管理制度、誠信管理制度、侵權處理制度、先行賠付制度等;
(四)與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建立協查協作機制,能夠及時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知識產權管理、執法工作;
(五)已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評價和改進制度。
第十六條 申請認定材料包括:
(一)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申請表;
(二)管理機構及人員資質證明;
(三)知識產權保護培育成果證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第十七條 培育期滿后,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各培育市場填寫認定申請材料,開展初評工作。初評采用書面考核與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合格后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制作初評報告并填寫認定推薦表,將市場申請材料、初評報告、認定推薦表一并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認定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成立評審工作組,綜合申報材料及第三方滿意度評估結果,必要時進行實地抽查考核,對培育市場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認定評審得分標準包括: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依照《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標準》對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的市場進行評審,得到測評分數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培育市場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滿意度評估,得到測評分數2;
(三)測評總分=測評分數1×70%+測評分數2×30%;
(四)測評總分在8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
第二十條 經評審達標的商品交易市場,形成擬認定名單目錄,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社會公示后無異議的,授予“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并頒發牌匾。有效期為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稱號之日起3年。
第二十一條 測評總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場,經過工作改進,次年仍可以申請認定。測評總分在60分以下的市場,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節 復查程序
第二十二條 在“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有效期滿60日前,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通知,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相關市場申請復查。
第二十三條 復查申請材料包括:
(一)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復查申請表;
(二)保護管理機構及人員資質證明;
(三)認定后三年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成果;
(四)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各市場經營管理主體填寫復查申請材料,開展初評工作。初評采用書面考核與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合格后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制作初評報告并填寫復查推薦表,將市場申請材料、初評報告、復查推薦表一并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復查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成立評審工作組,綜合申報材料及第三方滿意度評估結果,必要時進行實地抽查考核,對參與復查工作的市場進行評審。
第二十六條 復查評審得分標準包括: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依照《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標準》對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的市場進行評審,得到測評分數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滿意度評估,得到測評分數2;
(三)測評總分=測評分數1×70%+測評分數2×30%;
(四)測評總分在8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
第二十七條 經評審達標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形成擬通過復查名單目錄,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的,保留“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有效期續延3年。
第二十八條 復查測評總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場,經過整改,驗收合格的市場保留稱號。連續兩年復查測評總分均未達到80分及以上的,或稱號有效期到期未申請復查的,撤銷稱號。復查測評總分在60分以下的市場,撤銷稱號,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定。
第三章 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明確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創建示范工作的有關責任處室,指定具體負責人員,加強對本地區已認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每年對相關市場進行考核,考核情況報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備案。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所在區域的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本地區相關市場的巡查和管理,對相關市場發生知識產權嚴重侵權違法案件等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條 評審認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參評資格;涉嫌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以不當手段影響考核認定結果公平性,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出現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已獲得“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的市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區域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責令限期整改,并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涉嫌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持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管理工作的;
(二)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糾紛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負面影響的;
(三)發生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出現其它違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經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審核,被責令限期整改的市場在整改期內沒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沒達到要求的,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撤銷其稱號,并進行公告。
第三十三條 加強宣傳示范。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獲得“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稱號的市場進行宣傳。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要總結提煉示范市場的經驗做法,鼓勵通過授牌儀式、座談培訓、經驗交流、實地觀摩等多種形式,加大創建示范工作的宣傳力度,擴大示范引領效果。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國知辦函協字〔2016〕250號)同時廢止。